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600弄1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昊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文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强、李文珍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