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严淑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邬友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谭彦清与严淑会、邬友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87.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56.93元,并发还给申请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严淑会、邬友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