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炳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恩平市禄平饭店,住所地: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禄平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南侧简易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QFC96E。

经营者:岑琼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炳辉与被执行人恩平市禄平饭店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被执行人恩平市禄平饭店未履行恩劳人仲案字[2019]9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恩平市禄平饭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恩平市禄平饭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为止,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恩平市禄平饭店经营者岑琼笑名下车辆,现该汽车变卖因无人竞投而流拍。经查控,被执行人恩平市禄平饭店及其经营者岑琼笑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恩平市辖区内房屋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1年5月21日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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