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起诉人:邓全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起诉人:卿三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起诉人: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起诉人:曾云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起诉人:何天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起诉人:张会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起诉人:温喜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2021年5月21日,本院收到程玉梅、邓全发、卿三容、张莉、曾云友、何天秀、张会容、温喜芳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龙顺村21组2021年4月4日签订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效;2.判决龙顺村21组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分配土地补偿费;3.判决龙顺村21组以新方案进行分配:以2017年10月30日拆迁签字为时间节点,其中122人按照拆迁100%分配,后来新生13人按照60%分配,新生也享受分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系清泉镇永顺村2组村民,对永顺村2组对欧洲产业城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合理一事进行起诉。2020年7月19日,本组进行第一次土地补偿分配,开会失败,因为该投票方式不公开不透明,有人现场多投票被发现并举报,本组组长虽是庄德林,但实际确是其妻邓才珍操作,起诉人认为邓才珍才是组长,邓才珍在开会过程中无投票、唱票、监督流程,该会议不合规,不合法,未遵循一户一票,存在多投漏投情况。本组135人,100人有土地,后面都是新迁或新生共35人,大部分村民不同意,村民各执一词,最后以失败告终。2021年4月4日,本组进行第二次土地补偿分配,开会成功,方案为:全组共135人,有土地100人按100%分配,无土地35人按60%。开会成功是因为本组组长邓才珍与多家联系,进行沟通商议,要求投这个方案;投票过程中,本组组长邓才珍在现场威胁,不签就不打你这户的钱,今天不签字,以后10年不再开这个会,都不要分钱,并在现场拉扯成员投票;签字时,存在代签字、乱签字、帮助盖手印、乱盖手印等行为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全国拆迁都是按拆迁时间节点来算,2组的分配结果明显不合理,欧洲产业城土地拆迁签字时间于2017年10月30号,而在这之前增添人员只按60%分配,明显不合理。2021年4月4日,邓才珍在群里发一句话,表示4月4日-4月10日公示开始,村民在群内要求细化到名单,邓才珍不予理会,该公示未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我们认为该公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但因为每次会议都有代签字、乱签字的行为,也无法确定实际参加会议的人数以及同意的人数。所以该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定程序。起诉人按正常流程走了行政协调,但无任何回应,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龙顺村21组作出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费分配方案系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程玉梅、邓全发、卿三容、张莉、曾云友、何天秀、张会容、温喜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