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雨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申请人:胡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雨强诉被告胡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冀1122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胡艳华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原告孙雨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胡艳华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胡艳华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胡艳华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