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赖查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卫晓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现住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黎家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现住钟山县。
被执行人:莫运嘉,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现住钟山县(钟山县佳能广告制作中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晓民、黎家贵与被执行人莫运嘉民间借贷纠纷案。异议人赖查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对异议人赖查娣与被执行人莫运嘉共有的位于广西钟山县城广场西路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土地证号:钟国用(1998)字第××号】的拍卖。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赖查娣与申请执行人卫晓民、黎家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2月8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赖查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赖查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