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西安路95B号1层7号、2层7号。 负责人:张晓蕾,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504C。 法定代表人:连儒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振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连儒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滨海西路567-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珍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新海社区(交通开发12#-3-1-6)。 法定代表人:白存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新海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连儒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宇荣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17层17B3170室。 法定代表人:连儒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42号院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连儒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与原审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振新、连儒波、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荣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晓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晓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连晓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23元,减半收取24261.50元,由连晓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 宁 审 判 员  苏本营 审 判 员  蒋 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利剑 书 记 员  张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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