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郑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彬、郑东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杨彬与申请人郑东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建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郑东旭尚欠杨彬49680元。 二、郑东旭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242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242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242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2420元。 三、如郑东旭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杨彬有权就郑东旭未偿还的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杨彬、郑东旭于2021年8月26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建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幸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