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
被执行人:连云港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新县街。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12)港商初字第0709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尚翔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商初字第0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7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执监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港执字第0154号】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