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申请执行人王发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吴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执行人黄顺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甘洛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光才、王发群与被执行人吴明华、黄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5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0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0元,合计14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明华、黄顺芳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委托青神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瑞锋天池村2组进行了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华、黄顺芳有一套位于甘洛县新市坝镇邮电巷9号房产证号为甘房权证号甘洛县字第2016001××××号夫妻共有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屋。现被执行人吴明华、黄顺芳处于无法联系状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建 平 审判员 阿木以卡 审判员 孙 志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木乃尔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