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承生,公民身份证号码×××,青海省都兰县夏日哈镇沙珠玉村一社16号。
被告:朵吉还,公民身份证号码×××,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中庄村011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承生与被告朵吉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承生、被告朵吉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枸杞苗子,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张承生苗子款12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将原告的枸杞苗子拉走,承诺两个月内偿还。到期限,被告仅仅向原告给付4300元,尚欠苗子款7700元,被告一直拖延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朵吉还于2020年2月19日支付原告张承生枸杞苗款2000元,202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2500元。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朵吉还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