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虞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佐坝乡柳咀村虞屋组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凤翔东路。身份证号码:342826196807285137。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妤,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邱严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东坡村委会田西村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460022196602105119。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虞胜强与被执行人邱严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900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严才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虞胜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按照生效判决书支付353800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6日为149333.58元;2.被执行人支付公告费1560云;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严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指定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到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昌市房管局、文昌公积金管理局、文昌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本案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唯一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