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征兵、吴学文,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团风县先阳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0A2450)。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团风县但店镇汤家畈村原村委会办公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格与被告团风县先阳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格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格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83元,由原告金格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