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均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钱海林。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均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