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洪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洪毅与被告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贺斌归还借款20,000元。因被告贺斌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暂无偿还能力。现原告周洪毅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洪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洪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