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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唐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原告潘爽与被告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潘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健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唐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9日,唐健向潘爽借款6.5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原本还清。2020年2月29日借款到期后,潘爽多次要求唐健偿还借款本金唐健均未偿还。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唐健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欠款,但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潘爽与唐健系朋友关系。潘爽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唐健6.5万元。2019年10月19日,唐健为潘爽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购买车辆,向潘爽借款6.5万元,预计在2020年2月29日前归还”。唐健在欠条中签名按手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健向潘爽借款并为其出具了借条,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条合法有效,唐健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潘爽要求唐健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2019年10月19日,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唐健未按期偿还借款,故自逾期之日既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潘爽按年利率6%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唐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爽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以6.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83元,由唐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董慧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