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条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香,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陈培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条根与被申请人李习亮、陈培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习亮、陈培珍价值56万元的财产。”2020年3月24日,申请人王条根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条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习亮、陈培珍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习亮、陈培珍价值56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龙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