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东环大街与金刚东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MA0DTTAMXB。
法定代表人:白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职务:公司职工。
被告:张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