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陈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现去向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英与被执行人陈向阳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该案作出(2020)兵0101民特4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英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向阳支付案款7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我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陈向阳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从2021年4月19日开始至今多次查控被执行人陈向阳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陈向阳银行存款1331.51元并将此款已支付给申请人,后未发现其银行存款,但已冻结被执行人陈向阳银行账户。
3、我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陈向阳在户籍地无土地,无房产,无交通工具,去向不明。
4、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向阳房产信息,阿克苏地区无房产信息。
5、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反馈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向阳无工商登记信息。
6、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陈向阳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7、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第一师房产管理局、阿拉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陈向阳无房产信息。
8、我院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陈向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向阳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70,000元,强制执行到位1331.51元,未执行到位68,668.49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也未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向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英释明被执行人陈向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英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杨英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