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作鹏,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定西市宏林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友谊商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康娅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宏林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马虎林、康娅丽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甘1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鹏飞 审判员 吴善善 审判员 白 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