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朱家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居民身份号码:61230XXXX70115001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陕西驰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1287R。
法定代表人:魏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朱家琪、陕西驰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李**已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