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鹏飞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西路13号3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917X4。
法定代表人:戴连芽。
被执行人:新疆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标准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MA775CAN81。
法定代表人:李廷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鹏飞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2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05013.96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293952.38元,已优先扣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11396元,执行费14336.7元,剩余1268619.68元划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粤03民终3265号判决书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265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