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某1,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黄某1,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黄某2,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韦某2,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1与被告黄某1、黄某2、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韦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韦某1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