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浩平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浩平缴纳诉讼费人民币90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7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因金额极少,本院在冻结其银行账户后未采取扣划措施,其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

3、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张浩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浩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人民币90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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