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202号至滨江大道几江段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15918503。
被执行人:袁仕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江津区剑霞酒楼,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JJLY0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津区剑霞酒楼,袁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执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0488.77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袁仕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酒楼一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另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142.29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能继续执行。2021年6月1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6月15日,本院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2142.2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