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邵阳市得胜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浩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浩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浩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