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国。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浩与被上诉人李爱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九三人民法院(2021)黑8110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刘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黑8110民初9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件移送刘浩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1.该案件应由刘浩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刘浩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聚合村96号,至2021年1月15日九三人民法院立案时,刘浩在九三管理局并未达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九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刘浩组织维修单元门的行为非侵权行为,不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爱国起诉刘浩指使工人将其30套房产进户防盗门用电焊焊死,造成防盗门严重变形损坏,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30套房产位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管理局局直生态家园小区九三学府一号楼(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生态家园小区A16号楼),属于侵权行为地,九三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先立案受理。
综上,刘浩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依法驳回刘浩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