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本溪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本溪市××××东街。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本溪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本溪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60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