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宪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国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宪保与被告马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宪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被告马国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曾宪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国年偿还曾宪保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1200元,共计612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起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清完毕为止。事实和理由:马国年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15日向曾宪保借款50000元,并向曾宪保出具借条1张,约定月利率1.2%。尔后,马国年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就余款,曾宪保多次索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马国年辩称,欠款和欠利息是事实,愿意偿还欠款。

本院查明

曾宪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借条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马国年向曾宪保借款50000元,曾宪保给付借款50000元后,马国年向曾宪保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付。截止到2021年7月,马国年尚欠曾宪保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马国年向曾宪保借款及出具借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马国年向曾宪保借款,曾宪保给付马国年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马国年向曾宪保借款后,应依法偿还借款。但马国年借款后一直未予偿还,曾宪保起诉要求马国年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马国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曾宪保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元,合计612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曾宪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马国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祝鸿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舒钰 书记员冯旭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