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洪吉,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武兵,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洪吉与被执行人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以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