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玉满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杨昌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玉满盛与被执行人杨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411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并负担本案执行517元。本院依法受理。
答辩情况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向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琼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琼海市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法院书面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被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5、经本院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