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从小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金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从小闯为与被告金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从小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文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交付2000元。2021年7月8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从小闯人民币2000元正,于2021年7月1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金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从小闯借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文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