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毋xx,女,1983年11月22日出,汉族,现住河津市赵家庄。
被告:李xx,男,1980年5月16日出,汉族,现住河津市僧楼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毋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