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兵团十二师师部所在地)常州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2223692C。

法定代表人:任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星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玉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许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许小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琴、许宁、许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兵11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琴、许宁、许小英偿还借款110 286.39元案件、受理费2 363元,共计112 649.3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公开告知表。

2、在执行中本院自2019年4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琴、许宁、许小英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李玉琴、许宁、许小英的工商登记中无对外投资的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玉琴、许宁、许小英适用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9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玉琴、许宁、许小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12 649.39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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