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明某,男,汉族,定安县定城镇人,住定安县。
被执行人陈某妹,女,汉族,文昌市迈号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妹向申请执行人明某支付借款5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陈某妹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某妹两案【本案与(2017)琼9021执恢11号案】共欠申请执行人明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执行人陈某妹于2017年7月31日前还清借款;二、被执行人陈某妹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本院缴纳两案【本案与(2017)琼9021执恢11号案】的执行费共计2050元;三、如有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对方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