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凤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荐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太行,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凤华因与被上诉人郑荐琼、陈太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6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凤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武凤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武凤华负担,二审公告裁定书公告费300元(郑荐琼预交),由武凤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图亮
审 判 员 谭媛媛
审 判 员 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荆 勤
书 记 员 向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