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姜洪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剑军与被告姜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洪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兽药款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9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兽药,共计2000元。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和微信聊天向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托付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姜洪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兽药,共计欠款2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货款,2019年11月19日,被告称等出鸡后给原告欠款,2021年1月9日,被告称还没算账,并对原告说不要着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姜洪义向原告购买兽药,应支付相应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2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洪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姜洪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剑军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洪义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