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松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任占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

被执行人:毛淑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占熬、毛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吉029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鼎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占熬、毛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任占熬、毛淑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2020)吉029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债务人任立梅已经死亡,本案涉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任占熬、毛淑凤作为任立梅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以其继承任立梅的财产实际价值为限,即涉案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清偿任立梅所欠原告的债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吉0291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占熬、毛淑凤共同以继承任立梅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的房籍。并于当日其送达了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鼎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夏向本院表示因该执行案件标的额与涉案房屋实际价值相差较为悬殊,暂不对上述查封的涉案房产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鼎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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