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守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张喜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张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审理经过 原告侯守君与被告张喜泉、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侯守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苗得志
审判员 徐冬颖
审判员 卢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