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元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岳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刘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汝南县。
被告:刘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胡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元甲与被告岳多、刘雪峰、胡军强、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元甲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元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元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元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