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安良,任主任。 被告:长治市鑫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长邯路北(食品公司前)。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长治市鑫润物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宇安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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