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兴织里昆龙童装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利济办事处利济中路242号。
经营者:朱红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琪,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葆乐蓓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264(3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洲。
被告:丁建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兴织里昆龙童装商行与被告杭州葆乐蓓丽服饰有限公司、丁建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兴织里昆龙童装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吴兴织里昆龙童装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