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峰,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司机,辽宁省朝阳市人,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张树兵,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河南省内乡县人,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盖继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河南省周口市人,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张树兵、孙品、盖继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峰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