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3208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蒋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司员工。
被告:洪一凡,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靳岗乡董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保明。
被告:南阳丰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仲景北路车管所对面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
负责人:吴文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东升,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洪一凡、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南阳丰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