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36号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36-29号房。 法定代表人:党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桂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兴安县交通运输局未履行(2019)桂032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兴安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兴安县交通运输局向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910287.95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0000元,鉴定费150000元,执行费67736元,但兴安县交通运输局仍未履行。本院冻结兴安县交通运输局银行账户。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兴安县交通运输局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兴安县交通运输局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不认可,不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本案合议庭成员评议审查核实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侣松 审 判 员 宾艳芳 审 判 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国宇 书 记 员 秦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