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宾。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
被执行人:刘同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同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克拉玛依市油城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克油城证字第753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同举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318508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58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案执行到位306467元,尚余2012041元未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