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何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6民初3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某137700元。如果按期一次性还清,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如果未按期还清,则被告仍应按照约定的月息一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其他无争议。因李某某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但账户内无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有车,我院予以查封,但由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均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3、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 三、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 黄 鹏 执行员 :唐坤博 执行员 :田季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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