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慧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自源村庙背*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山水豪庭小区*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90809302X。 被申请人:肖大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补塘村委会新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慧英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大胜银行存款1万元或对等值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孟慧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肖大胜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肖大胜的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其他财产两年;财产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肖大胜负责保管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梁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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