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中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6层BCD(B),组织机构代码19520XXXX。
法定代表人:林春彪。
被执行人:北京通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6层BCD(C),组织机构代码10118XXXX。
法定代表人:吕建勋
被执行人:中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23号中信广场5102-5105室,组织机构代码19520XXXX。
法定代表人:林春彪。
被执行人:广东中润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电白县沙际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9520XXXX。
法定代表人:林春彪。
审理经过
张浩生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京0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7611.04697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冻结中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通盛源商贸有限公司70%股权。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北京通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67%股权、冻结广东中润供销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润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冻结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润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冻结中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3.33%股权。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萨克米机械营销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中润供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茂名市创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6%的股权、广东中润供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萨克米机械营销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中润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中润洁具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中润搪瓷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中润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中润轻型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中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茂名市南渡机电厂的全部股权。上述目标公司下落不明,股权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控措施没有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京03民初285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