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仕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陈文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铭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跃。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仕洪与被执行人陈文跃、上海铭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9民再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薛仕洪、陈文跃一致认可(2017)苏0925民初454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债务本金为人民币850万元,陈文跃分别于2020年9月底、12月底、2021年3月底偿还薛仕洪本金3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上海铭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期还款300万元本金、第二期还款中的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就此了结,再无瓜葛。四、对上述分期还款,若陈文跃不能按约履行,则给付薛仕洪违约金30万元,同时薛仕洪可对剩余的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87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80元,由薛仕洪负担8868元,陈文跃负担41539元,陈文跃、上海铭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473元(除保全费5000元及薛仕洪应负担的8868元,余款一审法院已退还薛仕洪);二审案件受理费87880元,由陈文跃、上海铭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项费用,由陈伟业、上海铭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底交纳。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4月3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再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